太原大学原党委办公室主任因受贿罪被判刑12年
太原大学原党委办公室主任酒某,自称能帮人承揽工程,收受对方100万元“保证金”用于个人开销。6月16日,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传来消息,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酒某有期徒刑12年。 主动帮人揽工程 男子酒某,是太原大学原党委办公室主任,学校“专升本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。郭某是和酒某认识多年的朋友。郭某的亲戚张某,打电话问郭某在山西有没有工程能干。酒某知道后说,他们学校要建一个操场,他和负责领导关系很好,能帮着办成。 酒某告诉郭某,他要把具体情况跟领导沟通一下。过了两天,郭某和酒某见面,酒某告诉郭某工程标底是1700万元,资金已经到位不用垫资,还能提前打一部分预付款。郭某赶紧打电话跟张某说了大概情况。郭某提出让张某从山东赶来,与酒某见面详谈,被酒某拒绝了。 索要100万元“保证金” 8月22日前后,郭某再次接到酒某打来的电话,酒某说工程马上就要确定下来了,他担心张某的实力不够,让打100万“保证金”过来。酒某告诉郭某,之所以要交“保证金”,除了要看看张某的实力外,这笔钱还可以用来协调关系,帮张某承揽工程。酒某还说,如果工程没有承揽下来,“保证金”会全款退还。 很快,张某通过郭某将100万元“保证金”打到了酒某的账户。之后,酒某就经常不接电话,有时还会一直关机。 大概9月上旬,酒某的一个朋友段某打电话告诉郭某,酒某已经把钱全部花了,没法还了。事情到了这个地步,酒某给郭某补了借条。后来,太原大学的操场工程投标结束了,张某并没有中标。郭某到公安机关报了案。 庭上称不是受贿是民间借贷 法庭上,酒某承认收到了这100万元钱。但是100万元,是郭某主动打给自己的,是实力保证金,证明张某有能力做体育场工程。酒某还说,郭某当时表示,这笔钱可以借给自己使用。关于这笔钱的去向,酒某说,钱已经被自己全部花了。酒某称,100万元是张某借给自己的,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受贿罪,属于民间借贷关系。 自己的钱借给了酒某?在证人证言中,张某推翻了酒某的说法。“我又不认识他,凭什么借给他钱,钱是通过郭某给酒某的,让他帮我承揽太原大学体育场工程用的。”张某说。 叫不叫“保证金”都构成受贿 那这100万元,到底是“保证金”、借款还是受贿?法院认为,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,郭某、张某按照正常的招投标程序报名参加投标即可,没有必要向酒某个人交纳保证金。酒某将该款称为借款或保证金,否认受贿,显然不符合常理,也难以自圆其说。法院同时还认为,这笔钱退还与否不能改变其性质,更不可能因出具借条而转化为借款。 法院认为,酒某利用其身份,以帮助承揽工程名义收取他人100万元,并将该款用于个人支出,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。一审法院以受贿罪,判决酒某有期徒刑12年。酒某不服,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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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:受贿罪,被判刑,太原大学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