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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首例出卖人体器官案宣 被告人组织卖肾获刑2年

来源: 人民网 作者: 2014-06-06 08:53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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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据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,近日,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对西安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一案作出一审判决,被告人王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,并处罚金5万元。

  2009年11月间,王洋通过互联网为需要进行肾移植手术的蒋科找到提供肾脏的“供体”,为其伪造户籍证明、身份证明和户口本等证件,并在公证处进行近亲属捐献公证。后蒋科成功完成肾移植手术,王洋获得赃款2万元。尝到甜头的王洋继续在互联网上提供“中介”服务,直至2012年7月被抓获。检察院指控:2009年至2011年,被告人王洋为牟取非法利益,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3次,获赃款6万余元。经法院审理查明,由于被告人王洋的其中一笔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外,2009年至2011年间,王洋通过互联网招募“供体”并介绍其向患者出卖肾脏的方式,共完成了2笔交易,非法获利4万余元。

  据西安市雁塔区法院网站介绍,经审理,被告人王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,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。雁塔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。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“组织”的表现形式,不应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定罪的意见。合议庭经审查认为,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,是指以领导、策划、指挥、招募、雇用、控制等方式,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,并非只有通过成立一个严密的组织机构来实施才构成本罪,有时需要“供体中介”、“受体中介”等黑市中介的相互配合,通过一种松散的组织形式来实施,被告人只要参与上述环节,就构成该罪。本案中被告人王强通过互联网招募“供体”,组织“供体”向患者出卖肾脏,已符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,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。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认罪态度较好,对其可从轻处罚,判决被告人王强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五万元。宣判后,王强表示认罪服法,并未上诉。

  目前,非法的人体器官移植已经由早期“供体”与“受体”直接联系交易,发展到由“黑市中介”控制整个人体器官市场的供应,这是因为器官移植需要配型合适,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往往需要多人的参与才能完成。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,是2011年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增设的罪名,将此类行为纳入刑法规范,有效打击了非法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,切断了非法器官交易的利益链条,弥补了行政规制手段的不足。

关键词:人体器官,卖肾,获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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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纪丽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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